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K1207280001号
(礼)市监罚〔2024〕88号
当事人:礼县百信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9C93
住所(住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坪镇街道188号(永坪卫生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连宏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5************33
处罚机关: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在礼县百信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不能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抽查销售的处方药复方气管炎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87,处方药去痛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5020127,现场均不能提供处方。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礼县百信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行为仍未改正。执业药师唐慧敏长期不在岗,未在该企业实际工作,并从该企业获得报酬,存在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下发责令该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新聘执业药师石满意现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能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营业期间,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5.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分份;
6.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复印件1份;
7.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