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WACG6W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西街北一街坊4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身份证件号码:150303********001X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接投诉现场检查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营业场所标识为抗生素货架上摆放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莫西沙星片”,产品批号:22301271,有效期至2024.12,生产日期:2023.01.27,数量:5盒;还摆放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昔洛韦片”,产品批号:20230501,有效期:2025.05.30,数量1盒;超过有效期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药品混放,现场也无法提供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购、销、存记录以及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药品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其救济途径。该单位涉嫌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以及销售劣药,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16日对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店长乔小荣进行了询问调查。
通过调查,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莫西沙星片”是2023年11月7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数量20盒,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购、销记录。上述药品购进价格18.58元每盒,销售价格29.00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14盒,超过有效期后销售1盒,剩余5盒。因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在调查中无法取得当事人销售的完整证据材料,也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所获得利润准确数值,故货值金额以当事人的供述计算。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壹佰柒拾肆元整(174.00元){盐酸莫西沙星片盐酸莫西沙星片销售价格29.00元×扣押数量5盒+销售数量1盒=货值金额174.00元},违法所得贰拾玖元整(29.00元){盐酸莫西沙星片盐酸莫西沙星片销售价格29.00元×销售数量1盒=违法所得2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影像资料,证明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货架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柜台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扣押的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柜台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该单位经营的,经营的盐酸莫西沙星片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
4、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未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调查,乌海市惠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莫西沙星片”是2023年11月7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数量20盒,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购、销记录。上述药品购进价格18.58元每盒,销售价格29.00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14盒,超过有效期后销售1盒,剩余5盒。因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在调查中无法取得当事人销售的完整证据材料,也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所获得利润准确数值,故货值金额以当事人的供述计算。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壹佰柒拾肆元整(174.00元){盐酸莫西沙星片盐酸莫西沙星片销售价格29.00元×扣押数量5盒+销售数量1盒=货值金额174.00元},违法所得贰拾玖元整(29.00元){盐酸莫西沙星片盐酸莫西沙星片销售价格29.00元×销售数量1盒=违法所得29.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
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详见财务清单)。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元整(29.00元)。
4、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合计罚没款壹万壹仟零贰拾玖元整(11029.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155787-5;代收机构名称: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代收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分行;账号:101501201110004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