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明确表示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综上,当事人使用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28支(货值金额5.32元);
2.并处2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200.00元(贰佰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仅有缴款通知功能,以下同)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缴款方式:1.直接点击缴款短信中缴费链接,选择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2.现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完成资金缴款。3.执纸质版《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柜面办理(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4.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选择非税收入缴费入口,输入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码,完成资金缴款。缴款人完成资金缴款,系统生成完整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至缴款人,缴款人可点击短信或查询手机号关联的微信电信票夹获取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