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L280003号
(泾)市监罚〔2025〕52号
当事人:泾川县福民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KR3R
住所(住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丰台镇丰台街道丰台中学斜对面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喆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27************10
处罚机关: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5年02月28日
处罚种类:罚款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19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福民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朱金明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朱金明审核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房于2024年9月27日前进行改正。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朱金明仍不在岗、在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蜀汉本草伤科跌打片、中华老字号中华跌打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阿莫西林”。经上报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11月29立案,并指定由口秀娟、王乐平负责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现查明,泾川县福民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于2024年9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并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进行改正,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朱金明仍不在岗、在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在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事实的认可;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整改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且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泾)市监罚告〔2025〕52号 ,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