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7片/板*4板/盒(瑞维生)共购进7盒,已销售7盒,销售价格17元/盒;
以上共计17种药品,582盒。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购进的涉案药品中,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14片/盒(立方)、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14片/盒(意舒宁)、阿卡波糖片50mg*96片/盒(欣维平)、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14片/盒(帅信)、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48片/盒(优立维)均为当事人为其亲属购买未在药房销售。剩余药品均为当事人药房销售,明细如下: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30片/瓶(奈特)共购进37盒,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29元/盒;硝苯地平缓释片(II)20mg*50片*1瓶/盒(贝奇灵)共购进75盒,已销售75盒,销售价格7.5元/盒;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7片/盒(拜新同)共购进15盒,已销售10盒,销售价格23元/盒;硝苯地平缓释片(II)20mg*42片/盒(伲福达)共购进40盒,已销售31盒,销售价格20元/盒;硝苯地平缓释片(III)30mg*14片/盒(久保平)共购进21盒,已销售21盒,销售价格18元/盒;阿卡波糖片0.1g*30片/盒(拜唐苹)共购进35盒,已销售26盒,销售价格15元/盒;阿卡波糖片50mg*30片/盒(拜唐苹)共购进286盒,已销售158盒,销售价格10.8元/盒;阿卡波糖片50mg*60片/盒(卡博平)共购进20盒,已销售20盒,销售价格25元/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30片/盒(恩存)共购进2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22元/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5mg*20片/盒(信立泰泰嘉)共购进8盒,已销售8盒,销售价格22元/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48片/盒(波立维)共购进8盒,当事人母亲吃了2盒,剩余6盒,未销售,销售价格75元/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7片/板*4板/盒(瑞维生)共购进7盒,已销售7盒,销售价格17元/盒。共计购进554盒,销售395盒,货值金额8211.3元,违法所得5798.9元。其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药品拜唐苹50mg、拜唐苹100mg、伲福达、波立维四种药品经办案人员通过码上放心APP查询均为上述药品所属生产企业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批发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内存放无相关进货票据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从拼多多APP购买涉案药品截图16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药品的事实;
证据六、码上放心平台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为所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证据七、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档案,证明当事人无处罚记录。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办案人员签字确认。
2025年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市监罚告[2025]2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涉案药品采购和销售情况建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从无药品批发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未售出的涉案药品拜唐苹50mg、拜唐苹100mg、伲福达、波立维四种药品经办案人员通过码上放心APP查询均为上述药品所属生产企业生产为而非假药,且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另考虑我市经济形势低迷及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六)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裁量:(六)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金额;”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危害程度较轻,经执法人员在码上放心平台查询该案件涉案药品为药品所属生产企业生产。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另经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