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本源医药连锁第十七分公司因无证经营被查处

2025-03-31 13:06:42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5〕63号

当事人:北京福本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DHM2B1XR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商23号1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小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227********3828联系电话:178********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商23号1层全部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通州区九棵树街道翠屏北里西区南门旁边的药店无照经营,销售药品。

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盒“灵芝益寿胶囊”(标示生产企业: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034)。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初开始面向群众开展灵芝益寿胶囊药品的宣传推广活动,并从2024年7月底开始通过多种方式销售灵芝益寿胶囊。当事人共计销售灵芝益寿胶囊336盒,销售金额合计160074元。

经我局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确认当事人经营的灵芝益寿胶囊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灵芝益寿胶囊取得了药品注册批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034。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为购买灵芝益寿胶囊的顾客进行退款,将销售所得160074元全部退款完毕。故当事人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为16007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州区市民热线服务中心事件登记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资质及相关人员身份;

3、现场笔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询问调查情况;

5、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灵芝益寿胶囊《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证明灵芝益寿胶囊为合法药品;

7、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8、《预约登记表》,证明当事人登记的顾客购买药品信息;

9、《协助调查函》京通市监协查〔2024〕52053号、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复函》陕药监协复函〔2024〕66号,证明协查情况;

10、北京福本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济南红太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山东浩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库单(委托配送)》、《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药品来源;

11、《灵芝益寿胶囊经营明细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灵芝益寿胶囊的数量及金额;

12、顺丰邮寄订单截图、退款微信记录打印件、退款收据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灵芝益寿胶囊销售及退款情况;

13、当事人微信群及微信群内发布的视频,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灵芝益寿胶囊的视频。

我局于2025年0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销售的药品为取得批准文件的合法药品,且当事人对主动为购买药品的顾客退货退款,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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