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昭水处罚〔2025〕6号
当事人:水富云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30MA6NRC6Y5M
住所(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池兴路16号
经营者:金**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对水富云云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中药斗柜内陈列有待使用的野菊花中药饮片,斗柜内产品合格证标示产品批号:210701,生产日期:2021.07.13,保质期:36个月,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第一部,规格:净制,净重:1kg,产地:四川,生产企业: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称重,上述野菊花重量为0.31kg,该诊所提供的上述野菊花使用价格为2.40元/10g,该诊所现场未提供随货同行票据。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野菊花中药饮片,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0.31kg野菊花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昭水强制〔2024〕66号)和《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云市监昭水财清〔2024〕66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日,当事人负责人金**委托马**、曩**配合接受我局的调查处理。2025年1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水富市云云诊所关于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野菊花中药饮片的情况说明》,声称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在当事人诊所内查获扣押的0.31kg涉案野菊花的生产日期并非2021年7月13日,而是2023年5月2日,因此当事人声称其并没有涉及使用过期中药饮片。
2025年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昭水限提〔2025〕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涉案野菊花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票据、涉案野菊花使用记录等材料。
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采购的210701、230501两批次野菊花对应的随货同行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供货商资质材料,以及该诊所的《近效期药品登记表》《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但未能提供任何一批次的野菊花购进验收记录和使用记录。
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显示,曾两次采购野菊花,第一次系于2022年2月28日向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kg野菊花(批号:210701,生产日期:2021-07-13,有效期:36个月),金额为65.00元;第二次系于2023年9月10日向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观音经营部购进0.5kg野菊花(批号:230501,生产日期:2023-05-02),金额为75.00元。
2025年1月9日,经询问当事人被委托人马**以及查阅当事人提供的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和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表,当事人称其诊所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将上述两批次野菊花进行装斗清斗记录以及近效期药品登记管理。加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批次野菊花的使用记录(未提供处方),也无法提供批号为230501的野菊花的产品标签标识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上述两批次中药饮片野菊花不可追溯,因此当事人声称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在当事人中药柜内查获扣押的0.31kg野菊花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日而非2021年7月13日无事实依据予以证实。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自称没有涉及使用过期中药饮片的观点不能成立,认定扣押的0.31kg野菊花确为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74.4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过期野菊花的使用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当事人中药斗柜内陈列的0.31kg待使用野菊花中药饮片,其产品合格证标示产品批号:210701,生产日期:2021.07.13,保质期:36个月,至我局查获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中有关劣药的规定,该涉案过期野菊花认定为劣药,货值金额为74.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水富云云诊所未提供该涉案中药饮片野菊花的进货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