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的药品(标识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509,批号:XB10007,规格:7.8g×5丸/盒×6盒的“疏风活络丸”,共三大盒);
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可通过使用微信、支付宝扫取二维码方式或到我局领取缴款单到银行柜面窗口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诊所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