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台北药房违规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03-31 13:20:48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台安县台北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L8255608X3
住所(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街北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辉
身份证件号码:**************0020

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到台安县台北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抽取来电投诉举报编号1中所述的“感冒药”(标识广东万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302、批号230502的“感冒止咳胶囊”)当事人能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2、抽取来电投诉举报编号1中所述的“立普妥”(标识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批号8165600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立案。

经查,台安县台北药房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标识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批号8165600的“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mg),共购进12盒,销售价格为33元/盒,自用2盒,销售了10盒,违法所得为330元,货值金额为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03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5〕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罚款8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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