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两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上述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山东顺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7.7万元,对山东华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26万元。
□律师解惑为何只罚这两家公司
本报记者刘红杰
有市民质疑,辽宁的两家生产企业与山东的两家药企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为啥不罚辽宁的那两家企业?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合伙人、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王俊林律师表示,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不违法,违法的是滥用独家代理权。
王俊林介绍说,《反垄断法》并不排斥独家代理,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不违法。“如果滥用独家代理权牟取垄断高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王俊林认为,山东两药企滥用独家代理权,限定生产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发货,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山东两药企通过垄断协议来垄断市场,并操纵价格,以此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因此受到国家发改委重罚。”
王俊林称,自从2008年8月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还缺少这样有影响力的案例推动中国的反垄断。“《反垄断法》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但迟迟未砍向某一个企业。可以说,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进行执法,而且对企业处以这么高的罚款,这是第一次。”
□企业回应
受罚药企承认垄断,但没有哄抬价格
本报记者马媛媛
遭发改委处罚的一家药企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承认企业存在垄断行为,但认为媒体报道的药品提价说法并不准确。
14日下午,在潍坊东风西街与苗圃一路的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内,几位工作人员正在院内搬运货物。对于因垄断行为受罚一事,相关负责人拒绝了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