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8-08-28 10:41:11    来源:  作者:

闽价服[2008]35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闽价[2005]服489号),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青霉素V等326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备注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部分药品执行优质优价和单独定价。与附表同品种规格的药品,西药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由产地或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中成药经中国中药协会推荐为优质产品且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优价,并已向福建省物价局申报价格的,在未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西药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别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粉针统一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为便于计价,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自主降价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局将对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为及时贯彻国家及省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正式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入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2008年9 月1日起执行。

  附表:青霉素V等326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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