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药品仅500余种 其他药品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2012-06-05 17:19:16    来源:  作者:

  政府定价药品仅五百多种 其它药品允许自主定价

  近日,消费者傅女士向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投诉称,他在仓山某药店购买“百梅止咳颗粒”和“硬脂酸红霉素颗粒”各一盒,共花了70元,后来他在别的药店发现同样的这两种药各一盒总共只要50余元。傅女士认为仓山的那家药店存在乱收费行为。

  接到投诉后,市物价局价格执法人员来到傅女士投诉的药店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以及傅女士提供的药品价格信息,价格执法人员确认“百梅止咳颗粒”和“硬脂酸红霉素颗粒”两种药品均未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经营者可自主制定上述药品零售价格。

  市物价局价格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向傅女士作了反馈,表示因为进价成本、经营成本等因素,同样的药品在不同家药店出现不一样的零售价格是正常的,只要经营者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就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经调查,傅女士所投诉的药店在销售药品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故不存在乱收费行为。傅女士对价格执法人员的反馈表示认可。

  (案例点睛)

  《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对部分重要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未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可自主定价。目前,列入中央和福建省两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有500余种,既有处方药,也有非处方药,绝大部分属于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消费者若要查询某种药品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可登录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查询。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方便消费者货比三家购买药品。

  新闻链接:自主定价药品暴利界定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人士25日介绍,国家发改委将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加大对流通环节恶意加价、牟取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降低虚高药品价格。

  这位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近日组织召开了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参加会议的这位国家发改委人士说,国家发改委将采取的四项措施包括:对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加强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对政府指导价药品加强成本审核;建立基本药物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法。

  对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物价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购销价格调查,研究制定牟取暴利的界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大对流通环节恶意加价、牟取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查实,予以曝光。

  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物价部门将对政府指导价药品加强成本审核。对纳入医保报销、从企业自主定价转为政府指导价的,要核实真实出厂交易价格,严格审核成本费用明细,防止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以推动今年实现6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其他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将分期分批进行复核,根据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在研究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法方面,国家发改委正在修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探索有利于推动降低招标采购等市场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对流通环节实际加价率进行监控。

  这位人士说,在取消医院药品加成的过渡期间,国家发改委为调动医院使用低价药的积极性,拟在不突破现行15%加价政策前提下,适当调低高价药加价率,相应提高低价药加价率,实行差别加价政策;进一步扩大药品剂型规格差比价规则的实施范围,防止企业采取变换剂型、规格等方式变相涨价。

  这位人士还透露,物价部门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将注意保护企业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以及按照高标准生产的药品,给予价格支持,允许获得相对高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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