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职责归属
SFDA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笔者建议,为进一步理顺各相关行政部门职责,依法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活动,综合上文分析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非药品符合药品特征的,无论其批准文号真伪(无需核实),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假药处理。
二是非药品不符合药品法定特征的,根据其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不论真伪)显示的产品类别和“谁审批谁监督”行政原则(行政部门除对经其许可批准的产品负有监管职责外,对未经许可批准而使用虚假批准文号的产品也应负有同等监管责任),一律移送给对该类产品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三是非药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无法确定产品归属类别和监管职能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产品属性与行政职责密切联系原则指定某一行政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