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形成的药品价格才合理

2012-12-02 12:30:40    来源:  作者:

  通过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形成的药品价格才合理

  牛正乾:放开二次议价 由暗回扣转明折扣能治标

  根据调研,在目前的相关政策环境下,医药市场的药品价格出现两种极端现象:

  一类是药品价格虚高型,企业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给医生、医疗机构、招标采购部门等相关环节高额回扣,价格虚高的药品主要销售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制度后开始迅速向基层蔓延,造成对患者的过度用药、滥用药,导致看病费用难以有效降低,在医院销售的药品主要是这种价格虚高药品,根据我们的调研,在二三级医院,销售额最大的前三十种药品基本全部是这种药品,而且前三十种药品的销售额能够占到三甲医院总药品销售额的一半以上,县级医院这个比重甚至超过60%;

  另一类是药品价格虚低型,在“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政策下中标价虚低,其他药企无法与之进行价格竞争,其产品主要销售在基层市场,消费对象为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底层百姓,即使产品有质量隐患对患者造成伤害,这类消费者大多也基本无力无法申诉。相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质量标准等相关政策的规范企业,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发展越发艰难。政府的药价管制已经使得价格竞争机制完全失灵,导致中国的医药工商行业无法实现优胜劣汰,效率高、质量好、成本低的企业无法通过公平竞争做大做强,而正如上述的两类企业却能够依存于现行扭曲的市场环境生存下来。

  尽管医改是世界性难题,但是药品政策却不是,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的医改重点放在药品政策上。欧美国家中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几乎没有超过20%的,亚洲国家基本没有超过30%,而我们的这个比重在45%左右。这表明,肯定是我们现行与药品相关的政策存在问题。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这一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且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是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二次议价”政策,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治理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居高不下和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价虚低的有效办法,绝对不是通过简单的“唯低价是取”的招标和零加价率管制所能够解决的,恰恰相反,零加价率政策,会导致回扣现象向基层医疗机构蔓延。

  正确的改革措施应该是:以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包括药品零差价管制,从而使医院采购、使用、销售药品行为由“暗地回扣”转化成阳光下的“明哲明扣”,为治标之策;而以尽快推进管办分开,消除公立医院垄断地位、推进医保付费改革为治本之道。

  具体做法:一,国家层面完善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政策,取消加价率管制政策(包括15%加成政策、零加成政策、差别加价率政策)。由政府参考现有国家最高零售价、集中招标中标价、零售药店的销售价等信息调整确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或者医保报销价)。

  二,公立医疗机构在其零售价不超过政府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内,允许其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从而逐步降低药价。在地方招标采购机制仍然存续的条件下,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所属地方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限价,不须高于中标价销售,但在中标价以内也可以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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