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治医生拿回扣的行为

2009-02-23 11:15:25    来源:  作者:

  调查中,有些医院没有药品器械采购组和药事委员会等组织,有的即使有类似组织,也因缺乏规范的采购程序,而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和监管作用。医院或者科室事先就和有关单位做好“回扣”洽商,其他参加招标人只不过是“陪衬者”,导致招标不过是走过场而已。如,某医院临床检验科试剂小组采购流程如下:首先由需要购买设备的具体工作片(注:检验科分免疫片、生化片和血液片三个片)工作人员向科领导口头提出采购申请———试剂小组讨论(主要是检验科科主任、片主任和一个秘书组成)———召开各厂家开竞聘会———后者选送试剂样品并被编上号———检验科生化片对选送样品做鉴定———取前三名,并和前三名商谈一个最低价确定厂家———提出一个倾向性意见并将采购报告书面形式上报医院设备处———设备处签合同,提货等。由本科室的试剂小组进行评估招标,这明显不符合招标程序规定。

  采购接受赞助,这种赞助是商品采购行为的从行为,商品采购是主关系,赞助关系是从关系,后者是为了达成前者而设立。它是主行为达成的附属条件,因而具有诱惑性,可以形成竞争优势,有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采购过程中接受赞助会给正常的商业经营带来负担和混乱,而且会扭曲本应建立在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因而是一种变相贿赂行为。目前,我国对于采购中的赞助行为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制。赞助来源、实物还是现金赞助都有待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对变相贿赂要进行严厉打击,以防止赞助变成贿赂的又一个新形式。
  遏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任重道远

  近年来,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呈现上升态势,如何应对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课题。有关犯罪研究专家认为,如果把犯罪比做一锅沸汤,打击是扬汤止沸,而预防则是釜底抽薪。打击是对已然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

  —、规范用药行为,完善用药管理规章。

  医院内部可以制定用药知情同意制度,公布药品价格,在不影响疗效的情况下,列出一部分药品供患者自己选择;医院每月定期检查用药品种和用药量情况,并做好登记,对连续三个月排列在前三位的药品和用药量进行排查并张贴上墙,以供全体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不良的医务人员,医院要及时予以处理,从而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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