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药房不合规被处罚

2019-04-09 09:49:22    来源:  作者: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19起行政处罚信息,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上榜

3月6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3月2日)》,公开19起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3
类别: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场监管城头罚字2019第01号
案件名称: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设置的药房不符合规定条件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22230535018183143
法定代表人姓名:曾国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设置的药房内陈列有下列药品:1、千金妇科千金胶囊,产品批号:20180408,数量8盒;2、硫酸特布特林注射液,产品批号:180503,数量16盒;3、布洛芬混悬液,产品批号:20180206-3,数量24盒;4、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产品批号:171010,数量:19盒;5、复方沙棘籽油栓,产品批号:180809,数量:8盒;6、氨酚伪麻那敏口服溶液,产品批号:180601,数量25盒;7、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产品批号:171204,数量:16盒。上述标称贮藏条件为:“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未配备足够的阴凉柜贮藏上述阴凉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合规定条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适用《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7016丙级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2019-02-26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间: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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