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出车从10分钟缩为5分钟
目前对出车的要求是接到命令后10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而修订《条例》则不但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应诊制,还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5分钟内即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
《条例》还硬性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
变化二:呼救录音保存从3个月延至1年以上
“120”是院前急救的唯一呼叫号码。修订《条例》要求,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工作。
现行规定只要求“120”的呼救专线电话录音保存3个月,而修订《条例》规定应当保存1年以上。
变化三:急救医师临床经验从2年变为3年以上
修订《条例》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院前急救队伍。对于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的要求,以前只要求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即可,而修订《条例》里则规定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要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