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方购药得填销售记录表

2009-07-19 15:45:46    来源:  作者: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购药,药店须做足“功课”

  随着国家医改方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的提出,患者凭处方到药店买药将更为便利。但是到药店买药,哪些处方药必须凭借处方、有的药品没有处方怎么办、慢性病患者经常买药怎样才能更方便?为此,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实行审方签字责任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综合调研群众用药需求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现状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在严格实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基础上,制定审方签字责任制,即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对处方或病历的复印件进行留存管理,处方及病历复印件上还要签署审方人、调配人和复核人的姓名,并留存2年备查。与此同时,还规定药店应保证营业时间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临时不在岗的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或复印件)、照片应悬挂于店堂显著位置。

  无处方购药得填销售记录表

  具有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店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严格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将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各药店在销售此类处方药时,对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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