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
针对部分慢性病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药店在配备有1名执(从)业药师且同时还配备有至少1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可根据患者的要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诊断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该患者的档案供应药品;每次提供的药量应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或有关规定,同时要在档案中填写当次购药记录。已建立档案患者因需由家属代购药品的,药店须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
违规售药将不能再卖处方药
对于制定的规定,药品各执法单位将对所辖药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包括驻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药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对达不到上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应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给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