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整顿互联网医疗与药品信息网站

2009-07-22 16:27:00    来源:  作者:

  7月~10月,声势浩大的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重拳出击。行动剑指低俗、虚假和未经审核同意的3类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

  据悉,目前部分网站以普及性知识为名传播低俗内容甚至淫秽色情信息,有的虽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但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有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在宣传性知识时涉及性医学、性治疗等面向专业人员开放的性科学研究内容;有的发布含有名人或普通消费者作功效证明等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或药品广告;有的未经医药卫生专业人员把关,传播不科学或不准确的信息误导网民;有的开展性知识宣传时,未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来源,或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有的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开通医疗保健机构网站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医疗保健机构服务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还有一些网站的主办单位根本就没有经过审核同意,擅自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乘机渔利。

  针对以上种种乱象,专项行动将采取详细的针对性整治措施,轻则自我清理和整改,重则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动由国家七部门负责。其中,卫生部牵头和总协调,并监测监管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对中央和地方重点商业网站、搜索引擎网站上低俗内容进行监测和清理整治;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网站;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则依法查处网上非法性病治疗广告、“性药品”广告。

  链接:两部门通知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精神和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和信息服务内容依法进行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再受理审核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审核非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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