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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药店店员推荐药品产生的纠纷

2009-07-22 17:44:35    来源:  作者:
她的这种行为扰乱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致使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罚则,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顾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河南省鄢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文凯
 
  笔者认为,药店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按照我国民事侵权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只有侵权人存在过错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同时,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顾客仅仅凭个人的感觉,口说无凭,是不成立也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顾客肚子痛与服用药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药店不负有赔偿顾客损失的责任。
 
  顾客口说无凭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食品药品监管局  靖丽丽
 
  吃一堑 长一智
 
  守法经营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朱丽华
 
  若是单从药师对该问题的解释来看,顾客服药后出现一定不良反应,是属于正常现象,顾客无需大惊小怪,更不能责怪药店,反而要继续从药店买药治疗下去才对。从店员的解释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药店对自己售出的药品质量很有信心,不怕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但是药店果真无过错吗?答案是否定的。庆大霉素碳酸铋胶囊是一种必须凭处方才可销售的处方药,在顾客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店员采用“推荐”方式向顾客推销该药品,显然是一种违规行为。因为药店在售药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在先,就需要对顾客身体出现的不良反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即使药品的质量没有任何问题,该药又属于治疗患者病症的适用药物,完全对症,药店也不能推脱掉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患者找上门来大哭大闹,或许就是抓住了药店违规售药的“短处”。该事件告诉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单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一种保护,也是进行自我保护必须坚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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