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09-07-30 21:25:13    来源:  作者:

  1.对虽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或综合网站相关频道内容中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在宣传性知识时涉及性医学、性治疗等面向专业人员开放的性科学研究内容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主办单位进行自我清理,清除相关违法违规内容。对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三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2.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且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中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的网站,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3.对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各类网站,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予以关闭。

  (二)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虚假内容。

  1.对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含有名人或普通消费者作功效证明等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或药品广告的;未经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传播不科学或不准确医药卫生保健信息误导网民的;在开展性知识宣传时,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未在明显位置标明相关信息来源,或相关信息转载、摘编自非法出版物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主办单位进行自我清理和改正,以确保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科学和准确。逾期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对拒不执行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三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2.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开通医疗保健机构网站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虚假医疗保健机构服务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对拒不执行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三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虚假的医疗保健机构网站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向社会曝光,并发布网上医疗保健服务警示和购药警示。

  3.加强对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综合性门户网站违规开展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和发布性药品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或责令关闭。

  (三)集中清理未经过审核同意的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提供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应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重新补办审核手续。

  2.对已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网站的设立条件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应按照要求加以整改,并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3.在专项整治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暂停新的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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