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迈贸易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案

2020-07-25 15:39:11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代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松处〔2020〕272020000340号
案件名称:上海代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代迈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MA1H712C6M
法定代表人姓名:罗洲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开设网店“萌萌家海淘代购店”,从事海外化妆品和食品等的代购业务。当事人于2019年01月开始在其网店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kawaii钙”和“大木维生素”,该产品标签为日文,标有“第二类医药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口批准文件,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730元,违法所得149.9元。我局于2019年09月17日对当事人发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第二类医药品”共5件(“kawaii钙”3件和“大木维生素”2件)。违法事实二: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开始,在其所售产品mamakids乳液”的网页中宣称其具有“预防妊娠纹”的功能,该网页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300元。至2019年2月,当事人主动将标有上述内容的广告页面删除。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149.9元;2.没收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5件;3.罚款176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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