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执法药罚〔2020〕7号》中,涉及到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头孢氨苄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遭行政处罚。
经检验,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头孢氨苄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复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头孢氨苄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头孢氨苄片4718盒;2.没收违法所得6134.40元;3.并处罚款46423.08元。罚没款合计52557.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