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鹭燕医药销售劣药妇科调经片案

2020-08-04 13:11:35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5号》中,涉及到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小通草”、劣药“妇科调经片”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5号
案件名称: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小通草”、劣药“妇科调经片”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79415H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曦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莆田市案件线索报告》中所附《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小通草”(批号:20171201)形状及显微鉴别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次“小通草”认定为假药。“妇科调经片”(批号:20170704)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批次“妇科调经片”依法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当事人销售假药“小通草”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其违法所得122.8元。2、当事人销售劣药“妇科调经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其违法所得103.75元。以上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26.5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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