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华润医药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案

2020-08-04 13:14:48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9号》中,涉及到莆田华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9号
案件名称:莆田华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莆田华润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51098X
法定代表人姓名:余雄智
主要违法事实:1、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莆田华润医药有限公司有关案件线索的报告》(莆市监〔2019〕172号),莆田华润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西地碘含片(批号:1801202,标示生产单位: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检查(崩解时限)仍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为此,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批次西地碘含片应认定为劣药。2、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违反药品GSP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行为,处购入药品货值金额1.1倍罚款,合计金额13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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