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公示《苏药监(徐)药罚〔2019〕1号》,涉及到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287243869
法定代表人:雷平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徐)药罚〔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违法事实: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180603、180608,规格:1ml:5mg)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739元;2、罚款35739元。
罚款金额(万元):4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08
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