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19〕28号》中,涉及到四川明立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19〕28号
案件名称:四川明立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案
当事人:四川明立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斌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复方桔梗止咳片(批号171001,生产厂家为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300盒,经监督检验,【检查】项下重量差异不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规定,应按销售劣药论处。当事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不知道该批次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营的该批次药品违法所得584.1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4.1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