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金处〔2019〕282017003582号》中,涉及到上海锋悦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19〕282017003582号
案件名称:上海锋悦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锋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669015310XC
法定代表人姓名:夏尹亭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锋悦运动专营店”为吸引消费者,在网上提升销量,委托他人对产品进行宣传,于2017年4月14日开始销售“LP829冷冻喷雾剂运动扭伤应急足球肌肉拉伤急救缓痛肿胀痉挛喷剂”的产品,在销售页面中使用“强效速冻冷冻减缓疼痛恶化”等词;于2018年9月12日开始销售“李宁瑜伽垫女初学者防滑男运动健身毯加厚加宽加长地垫家用瑜伽垫”的产品,在销售页面中使用“德国进口高弹丁腈橡胶”等词;于2018年10月14日开始销售“李宁羽毛球拍正品全碳素单拍男女学生初学训练超轻进攻耐用型ymqp”的产品,在销售页面中使用“羽拍耐载性提高25%” 等词。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及整改。经查实,当事人发布“LP829冷冻喷雾剂运动扭伤应急足球肌肉拉伤急救缓痛肿胀痉挛喷剂”产品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发布“李宁瑜伽垫女初学者防滑男运动健身毯加厚加宽加长地垫家用瑜伽垫”产品的广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且承认该广告内容虚假,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25元;发布“李宁羽毛球拍正品全碳素单拍男女学生初学训练超轻进攻耐用型ymqp”产品的广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且承认该广告内容虚假,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2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