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1022号》中,涉及到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兰索拉唑肠溶片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1022号
案件名称: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兰索拉唑肠溶片案
当事人: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103)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为劣药。货值金额198271元,违法所得57454.7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103)13424盒;2.没收违法所得57454.7元;3.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9827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5725.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