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畅呼医疗器械便携式超声雾化器不合标案

2020-09-26 16:43:25    来源:  作者:广东省药监局
广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中,涉及到广州畅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便携式超声雾化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畅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B77T5D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0〕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便携式超声雾化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1
处罚决定日期:2020/7/29
处罚有效期:2021/7/29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00694124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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