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TH5号》中,涉及到吉林玉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明目上清片"微生物限度"(沙门菌)项不符合规定。
2020年5月13日我局接到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20C0086),显示标示吉林玉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明目上清片(批号:191109)“微生物限度”(沙门菌)项不符合规定。我局于当日送达不合格报告书。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进行了主动召回,并向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出复检,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未受理复检申请。我局于2020年6月2日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产品于2019年11月10日生产,2019年11月24日经成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放行,分别销售给深圳市信立德药业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该批次明目上清片(批号:191109)共生产28257盒,其中取样36盒、221盒送销售部作为销售样品。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现场明目上清片(批号:191109)已无库存。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2020年7月13日召回结束,共召回4667盒。
当事人生产明目上清片(批号:191109)经检验微生物限度(沙门菌)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鉴于该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积极主动进行召回、消除危害,未收到相关不良反应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版)》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
召回的4667盒明目上清片(批号:191109);2.没收违法所得55765.87元;3.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7534.23元;罚没款总计1233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