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中,涉及到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将胰岛素注射液销售给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启用了新的计算机系统(用友时空供应键管理系统),质量管理员在录入药品基础数据时,把胰岛素注射液类别设置为化学药制剂,并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27日将胰岛素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0ml:400单位;批号分别对应为:21709201、2711204、21801202、21801225)销售给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共计288支。当事人未严格管理计算机系统、审核下游购货方资质,为他人从事无证药品行为提供药品的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执法程序、询问调查均没有异议,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19年7月底,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公司质量管理自查时发现计算机药品类别设置错误后,主动向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退回相关胰岛素注射液;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至调查终结,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出现不良事件及投诉举报或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四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