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千珍制药—消炎利胆片)中,涉及到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的消炎利胆片不符合规定。
根据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Q2019C0796(批号190508)}显示:被抽样单位为齐齐哈尔市保康医药昂昂溪区水师连锁店,生产单位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QQ2019C0796)送达当事人,由余平德签收。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平德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常温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了当事人成品常温仓库,未发现存放有批号为190508消炎利胆片(包装规格:100片/瓶)。检查质量部,查验涉案药品的生产、检验、成品入库等相关记录,当事人于2019年5月25日至6月4日期间生产批号为190508的消炎利胆片(包装规格:100片/瓶)40040瓶,入库40000瓶。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平德进行了询问调查。由于该公司属于停产阶段,人员不正常上班,企业对消炎利胆片生产销售情况做了说明。批号为190508的消炎利胆片(包装规格:100片/瓶),除检验用了16瓶,留样室留样24瓶外,于2019年6月5日以2.4元/瓶全部销售给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40000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药品的批生产记录、《成品销售记录表》、《成品出库单》、《消炎利胆片生产销售情况说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生产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浸出物】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批号为190508的消炎利胆片(包装规格:100片/瓶)40040瓶,入库40000瓶,销售40000瓶,销售价格为2.40元/瓶,留样室留样24瓶。本案销售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的违法所得为96000.0元(40000瓶×2.40元/瓶=96000.0元),货值金额为96096.0元(40040瓶×2.40元/瓶=96096.0元)。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Q2019C0796)显示,检验项目【检查】项【浸出物】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违法所得玖万陆仟元(¥96000.0);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玖万陆仟零玖拾陆元(¥96096.0)2.5倍的罚款,即贰拾肆万零贰佰肆拾元(¥240240.0)。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叁万陆仟贰佰肆拾元(¥33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