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华医药—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中,涉及到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收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发函日期:2019年4月23日)。来函显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延安店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取得精神药品经营资质,涉嫌通过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并对外销售,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条规定。
2019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有关情况。核实情况如下:1.查询企业的药品购进流向,查询到当事人于2016年8月10日从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分装企业: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进口药品分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40021,批号:4T068,规格:规格:10mg×7片,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0盒,购进价格为20.78元/盒。2.查询当事人的药品销售流向,查询到当事人于2017年5月25日对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延安店销售了上述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5盒,销售价格为21.90元/盒;查询到于2017年2月23日对南宁市旭军大药房销售了上述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3盒,销售价格为21.90元/盒。上述两家药品零售企业均无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资质。3.查询到企业销售流向,当事人另外对数家医疗机构销售了上述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52盒。4.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不合格品区现存放有上述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40盒,已全部过有效期。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当事人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将第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销售给不具备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90-20.78)元×8盒=8.96元,计捌元玖角陆分(¥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