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11-29 14:25:04    来源:  作者:天津市监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298号》中,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遭处罚。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0日与天津市滨海新区鑫东润图文设计制作中心签订《网页设计制作发布合同》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鑫东润图文设计制作中心设计网页广告、并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天津阳光树口腔服务号”,微信号:“tjygskq”)上发布,2018年12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鑫东润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在经过当事人授权和核对后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以下广告内容:1.在阳光官网页面中发布有“经典案例:蒋庆生;退休干部;口腔症状:多颗牙缺失,影响胃口消化,咀嚼差;我是蒋庆生,我为阳光树口腔代言”;2.在权威专家等页面中发布有“张蓉、尚书、郝玉梅、胡启慧、肖瑞、王雷、刘明明、顾雅琼、刘尚愚”等医护人员的照片及个人介绍;3.在美学修复页面发布有“美牙顾客:聪聪;牙齿困扰:牙齿拥挤;美牙心得:……”和“美牙顾客:朵朵;牙齿困扰:畸形牙;美牙心得:……”的内容及两位“美牙顾客”的照片;4.在牙齿种植页面发布有“真人种植案例;姓名:于女士……姓名:彭大爷……姓名:李大爷……”。经查上述广告中“蒋庆生”为在其公司接受牙齿种植治疗的患者,“张蓉、尚书、郝玉梅、胡启慧、肖瑞、王雷、刘明明、顾雅琼、刘尚愚”是其公司的医护人员,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利用了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于女士、彭大爷、李大爷、聪聪、朵朵”为当事人和广告公司一同虚构的人物和就诊经历,实际并不存在。本案广告费用共计1500元。

鉴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多个条款,择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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