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完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和指导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药师管理制度显弊端 管理需法治化
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这一根本性要求,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对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执业药师制度。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起步于1994年,并于1995年10月举行了首次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和注册了首批执业药师。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的原则,开始全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此后,一系列配套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执业药师工作的开展。
存在问题
十几年来,在国家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壮大,药师的执业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药学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现行药师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药师管理工作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执业药师制度的不完善,既不利于当前执业药师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与国际社会的有效对接。所以,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变革和完善,通过法治的力量把有关药师管理的制度法规推上国家法律的层面,实施法治化管理。当前,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