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
既然国家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对药师实行执业准入制,建立了严格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还应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明确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药。我国执业药师立法工作虽已启动数年,但一直处于酝酿讨论之中,未最终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业药师的法制化进程。只有尽快立法,才能有效提高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激发执业者的工作热情,并能很好地促进执业药师的合理流动,从政策法制层面上引导他们从生产、医疗领域向药品流通领域,尤其是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有序流动,也才能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安全、有效用药。
二、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体制。
鉴于现行药师职业由多个部门并行管理,资格认证的途径和规则各不相同。如人事与卫生部门联合组织职称评审暨考试,产生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监与人事部门联合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产生执业药师。同一职业采取多种管理体制,无形中造成了标准不一,人员素质差异大,认证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加强对所有涉药职业的集中管理,并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定标准,停止现行职称评审考试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存的管理模式,保证按照法定标准体系下的药师管理新体制执行。
三、建立完善的执业药师诚信制度。
诚信,是执业药师安身立业之本,也是执业药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建立完善的执业药师诚信制度,需要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入手。一要强调自律品行塑造,就是要求执业者能自觉做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自己的执业行为规范优良;二要重视他律机制构建,就是要借助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约束,将诚信规范要求落实到执业者的执业活动中。它需要制定执业药师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使执业者在执业中落实诚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披露违反诚信的执业案例,让不守诚信的执业药师或企业进入“黑名单”,承受失信之责,甚至失去执业资格的严惩。同时对诚信度较高的执业药师或企业,给予奖励与支持,扩大社会影响力。
鉴此,我们要着眼于研究分析有关执业药师立法方面的关键性问题,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工作进程,以有效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问题,使之成为能够不断提升全民药学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法治化执业药师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