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师管理相关法规中,均没有从法定要求上对执业药师岗位的执业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执业药师不是对应岗位的唯一性资格要求,许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岗位可以由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替代。如:卫生系统药剂师序列职称可以替代执业药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药监部门培训的从业药师也在替代执业药师。由此,造成了执法药师岗位设置的专属性和严肃性降低,执业药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既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妨碍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执业药师法》迟迟没有出台,使得执业药师未能从法律支撑上发挥应有作用。
二、执业服务不充分。
一方面,在现行医疗卫生体制下,处方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切身利益,而处方药必须由有处方权的医生开出,社会药房能收到医院处方的十分有限,这样,驻店执业药师能接触处方,按方指导患者用药的频次不高。另一方面,许多消费者选用非处方药大都根据自己平常的用药习惯或从广告中获取信息,很少有主动寻求执业药师帮助与指导用药的愿望或想法,导致执业药师在岗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少,“实战”经验不够,执业服务不充分。
三、执业分布不合理。
由于企业经营性质和重视程度的不同,在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与在医院药房、生产企业工作的药师工资待遇普遍有较大的差距,使得许多直接面对广大患者的药品零售企业留不住药师人才,执业药师数量严重短缺,为应付行业监管,甚至出现了多家药店共用一位执业药师,药师在职不在岗的“空挂”现象。其原因固然与大多数企业不愿高薪聘请执业药师,舍不得智力投入有关,但这种专业技术力量与岗位需求的不对称,有限的执业药师资源分布不合理现象,既影响了药品经营环节对执业药师岗位配备的专业性和规范化要求,更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对策
对此,如何借助法治之手尽快完善执业药师制度,笔者以为,必须着眼于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