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店员在进行药学服务的时候,会进入一个误区:不问顾客病情的轻重缓急,就按照自己有限的用药经验向其推荐药品。这样做风险很大,如果荐对了药,则皆大欢喜;如果荐错了药,则引火烧身。如果医生说店员推荐的药没有用错,那顾客就不会再要求药店赔偿了;如果医生说不该用这些药,那么药店自然要对顾客负责,向顾客赔偿,并向顾客表示歉意。
药店店员荐药引发“不良反应”怎么办?
事件回放:这天,李女士满脸怒气地走进某药店,要求店员小杨赔偿她的损失。原来,7月末,李女士六个月大的儿子患了感冒,李女士图方便来到单位附近的这家药店给儿子买药,店员小杨主动向李女士推荐了“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并告之,六个月大的孩子一次吃1/4包,一天吃两次。李女士买了药回家后就开始给孩子服用,一连服用了一个星期。这期间,孩子特别爱哭闹,脸色发黄,尿少、尿黄。一天,李女士的一位亲戚无意中发现,孩子吃的药品说明书中“禁忌”一项第二条写着:新生儿及一岁以下儿童禁用。李女士马上给儿子停了药,并请教了相关医生,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尽量给孩子多喝水,希望能减轻药物对孩子的影响。读者朋友,如果您是小杨,听完李女士的陈述,您会怎样处理此事?
观点一: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店员违规在先
福建省平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木辉
听完李女士的陈述,小杨应勇敢地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李女士的损失。因为小杨对所推荐的“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的药品说明书没有认真阅读,没有了解该药的“禁忌”事项,已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销售药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过错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小杨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杨应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