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问题的出现,这也是我向我单位领导汇报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我们恳请医疗主管部门能够维护公正,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展,给医疗系统添黑,也给家属带来沉重的心里负担。
(一)医疗过错
1. 除颤机使用时机延误、方法错误,使患者失去生存希望
早期电除颤是心搏骤停最有效的抢救方法,占据抢救措施的首要地位,这是近20余年业界的普遍共识。有专题报告指出,电除颤每延迟1min,被抢救者存活率就降低7%~10%。可是,患者在8:10左右心脏停止跳动,医院直到9:30才实施电除颤,并且电除颤机始终没有打开电源。电除颤在使用时机和方法上的重大失误,使患者失去了生存的希望,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大原因。
2. 始终没有心内科医生参与抢救,违反危重患者抢救惯例或规章制度
心脏病不是肾内科医治范围,肾内科只是患者的首诊科室,涉及多学科危重患者的抢救,首诊科室应协调相关科室进行跨科协同抢救,或由具有专长的心内科医生主持抢救,以免失去抢救时机。可是,在长达2小时的抢救过程中,一直没有心内科医生麻醉科及耳鼻喉科医师参与,更没有由医务科组织专业医生实施抢救;事实证明,首诊科室缺乏心内科抢救基本常识、缺乏急救知识培训,根本无力担负抢救工作。正是医院这种违反危重患者抢救惯例或规章制度的做法,加上主持抢救工作医生的无知和视生命为儿戏的心态,才造成患者的死亡。
3. 在出现重大纠纷情况下,医院没有现场封存病历和药物器具等,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失去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条件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28、56条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等资料应由医患双方当场封存,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可是,在明知已经出现重大死亡争议情况下,医院违反有关规定和基本常识,没有将有关证据由医患双方当场封存。医方这样做,存在篡改病历资料和抢救记录的可能性,这些资料已不能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应当由其承担证据失效和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全部责任。
4. 没有下达病危通知单,违反理疗管理程序,失去患者家属自请专家的抢救机会
对于危重患者,医院应当向其亲属填报病危通知书并签字。可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医师始终没有向家属报病危或病情通知。一方面是首诊没有意识到患者病情,二是主持抢救工作医生的无知和视生命为儿戏的心态,才造成患者的死亡。
正是由于长时间家属不清楚患者病情的危重性,致使家属自己邀请的安庆三家医院心内科专家赶到现场时,已失去最后抢救机会。该问题的出现,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也再次证明主持医生根本不具备危重病人抢救的经验、常识和能力。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他抢救工作是否正确,有理由怀疑后补的抢救记录是否属洗清责任的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