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医生之间的记录不一致,主任的记录是事后补充,存在篡改
对于危重病人的抢救,必须严密观察、详细记录。负责肾透析并参与抢救的医生、护士,在肾透析记录单中,对抢救过程及措施已有记录并签字,是第一现场记录,是可信的。而主任的记录是在已存在重大医患纠纷的情况下事后补充,且众多的抢救药物也没有现场封存,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不应该予以采信。两份记录的不一致,作为医疗管理部门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患者家属期望
1.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本着公平合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尽量协调医患双方纠纷;对医院已经明确的责任,建议按规定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理。如没有下达病危通知书,没有医患双方现场封存病历档案等,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予以行政等处理。
2.由于病历档案没有医患双方现场封存,我们认为医疗鉴定缺乏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医疗鉴定已不适宜,并且医院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事故的界定和医院方面的过错,我们认为显然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程度和责任程度不太清楚。如果要进行医疗鉴定,我们不愿意在安庆当地组织鉴定,恳请可以由贵厅出面协调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鉴于医院已存在明显的技术和违规双重责任,如果出现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我认为医患矛盾会进一步激化。
4.为便于我们了解和正确理解有关规定,我们要求医院方面提供上级和本院制订的现行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会诊制度、告知制度等。
(二)待求证疑点
从心电图看,应该是什么病症?医生的诊断是否准确,成功救治的可能性如何?抢救过程中,还存在哪些缺陷,与死亡的直接关系如何?心电图监控是否应不间断地记录?
医生在各种材料中的诊断名称不相同:医院死亡情况说明中称诊断为“心源脑性脑缺氧综合症”,该病的死亡率情况,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称:“心率失常、冠心病?”两者是否矛盾。
学界普遍认为,愈早实施成功率愈高。在心脏骤停(SCA)患者的复苏抢救过程中,早期电除颤是治疗室颤(VF)或心搏骤停(SCA)的最有效方法,占据着抢救措施的首要地位。
在抢救中患者出现呕吐情况下,没有检查并清理呼吸道是否畅通,没有做气管切开术
其它问题
1. 没有建立监护系统,没有清理和检查呼吸道异物
没有及时建立监护系统,特别时建立对呼吸、心脏、循环、肾脏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等的监护。应当及时了解其它相关脏器的功能情况。
2. 没有制订抢救方案
应当及时制定危重患者的抢救方案。根据抢救中患者的病情,及时调整抢救方案,尽最大努力改善和/或维持其它相关脏器的功能。
在记录中没有提及抢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