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招标非降药价最好办法
全国两会虽然即将落幕,但围绕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的话题仍受到代表委员们极高的关注,昨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赵吉光。
药品、耗材、检查费用过高
记者:前天下午,陈竺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强调一句话:“医疗卫生事业没有‘烧钱’。”您怎样看待部长的这句话?公立医院改革的路好走吗?
赵吉光:虽然方案很好,但我感觉,公立医院改革的路很艰难,而且可能还会有曲折,因为公立医院改革绝不是公立医院本身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仅仅靠卫生部牵头来解决是比较困难的。
另外,百姓看病贵的三个重点问题,医院和卫生部也是很难解决的。比如药品价格偏离价值、耗材价值高得惊人、大型设备检查费用过高,这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
医务人员价值未被认可
记者:还需要做什么?
赵吉光:现在公立医院的收费是国家制定的,但有很多偏离的地方,比如现在的床位,一天才20块钱,住一个招待所还得多少钱呢?做一个手术要几个人,助手、麻醉师、巡视护士、医生,几个人做一台手术费用很低。还有护士的服务费用,护士给病人洗头洗脚剪指甲,她收费了吗?
医生的劳动价值也同样受到社会的认可,并给予相应的报酬。这样,公立医院在三大价格下降的同时,又提高了医疗人员服务的收费,两者综合起来,使医疗运行成本极大降低,让利于患者,这样一来,公立医院会有很大进步。
集中招标不是降药价最好办法
记者:药品价格如何降下来?
赵吉光:目前采取的集中招标方式,来解决药品价格的问题,它可以最大限度降低药品的价格,但我认为这不是最好的办法,也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理由是,现在的招标是有成本的,招标面对的医院是不同的,比如有公立医院有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可以不参加招标,民营医院去市场买药绝对不会要回扣,它会通过对自己医院内部的运营和经营管理,特别是绩效管理来提高效益,所以在民营医院,药品价格肯定是低的。在这一点上,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相对较高一些。
第二,药厂也好药商也好,得通过医院将药卖给患者才能实现利益,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必然会出现不正之风,给医生回扣,刺激医生多开药。这种做法尽管不合理不合法,但客观存在,国内外都存在。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会比民营医院的高,所以,通过招标来降低药品的最终价格,不现实。
我的意见是,应当从源头上来解决药品以及耗材,即政府要监管价格的合理性,一个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这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它上市时加大对价格的监管,就没有虚高定价那部分了,取消了它,到医院自然就低下来了。
另外,医生一般在选择药物时,在能治病的前提下,哪个有回扣他开哪个。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公立医院。如果没有药品回扣,医生就会根据药品治疗疾病的效果和疗效来选择,这时,医生的思想定位,追求的是给病人治好病,而不是逐利了。
药品招标连续降价并非治本之策
国家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降低药品价格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没有很好地实现: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药品降价后的实惠,医药工商企业的利润虽然被压缩了,但是医疗机构却因为被剥夺了药品采购自主权,反而加大了对患者的“检查”、“开方”力度。问题的症结何在?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分析并指出:药品招标连续降价并非治本之策,治理药价虚高必须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实施医药分开,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现将其文摘编出来,供参考。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项改革同步推进,是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但近年来,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得到落实。
自1999年以来,国家明令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已进行了5年。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持续不断的管理成本,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医院购药行为,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亦把降低药品价格作为一项重要职能,每年1-3次公布药品降价名单。然而,据各地反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大幅降价后,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药品降价后的实惠,药价仍居高不下;医药商业企业承受着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有些已濒于亏损边缘;医药工业企业赚不到利润,因入不敷出,有的品种已经悄悄停产;医疗机构因被剥夺了药品采购的自主权,就加大对病患者的“检查”、“开方”力度。国家三令五申的原则,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良好初衷,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药品招标新问题亟待解决 国务院进行药品集中招标试点的目的是,降低虚高定价,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病患者负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1999年试点已来,已经“过渡”了5年。在试点经验并未总结的条件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全面铺开。不少地方药品招标采购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反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企不分,主体错位 目前招标机构多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亲自出面组织,还有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组织招标,严重背离了国务院的指导原则,剥夺了医疗机构的自主权。 手续繁琐,劳民伤财 医药工商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承担标书工本费、投标品种保证金、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增加了大量非经营成本。企业被要求提供的药品样品更是价值巨大。这些样品一旦开封就不能销售,且中介机构也不退样品,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招标行为,缺乏公正 药品集中招标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其真实情况是:不公平的标书条款;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不公开的评标过程。“阳光工程”内含暗箱操作。 医院药价,很少降低 药品招标降价后的好处多数没有让利于病患者。有的医疗单位仍按原定价格再加15%的进销差率卖给患者,有的医院只对个别品种的价格象征性地下调几个百分点。 利润转移,税收流失 医药工商企业是国家的纳税人,由于招标和降价,企业应得的利润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转移到招标中介机构和医院,造成药品差价收益的不合理分配,形成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分配格局,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中标品种,一中就死 有的药品中标后,医院表面上购进药品。但由于缺少“动力”,医生不愿开处方,将中标药搁置一段时间再向厂方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