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高药品价格有望用《反暴利法》控制

2010-05-18 22:45:35    来源:  作者:

  用《反暴利法》来遏制疯狂的药价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一种出厂价15.5元的药品,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最后价格涨到了213元售卖到患者手中,利润达1300%。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个环节中,开药医生获利最多。但中间如何分配,湖南一开售此药的三甲医院拒绝透露。(《新京报》5月17日)

  “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暴利,绝对暴利”,网友们的发贴留言,似乎验证了目前药价流通领域层层加码的乱象。药价的居高不下,不仅加重了普通老百姓的看病负担,也使国家的N次药物降价政策落空,更为重要的是,也使最新推行普通药物制度被架空。

  当然,面对失控的药价,人们最先想到的是,诉诸政府动用行政干预的大棒,如针对虚高的房价,政府最近连续出台最为严厉的楼市新政。用政府行政力量,当然可以逼迫失控的市场行为乖乖就范。然而,类似政府干预的公共政策,凡一面世,都会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疯狂抵制和无情消解,而且,在缺乏明晰的法律底线的条件下,政府干预也势必会影响到市场自发性规律与秩序。

  基于此,政府对交易公平的维护、对市场暴利的精准打击,特别需要获取法律的支持,而这个支持者最优选项,就是国家尽早组织立法部门,出台一部《反暴利法》,向类似药价暴利等行为“亮剑”。

  尽管在遏制市场暴利方面,我们已制定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包括1995年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但这些法律都是粗线条,无论是暴利的界定(譬如,对一些服务餐饮业的酒水,翻倍是经常事,都不算暴利,而房地产超过10%,大部分人就认为是暴利了),还是从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来讲,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愿望。

  放眼望去,除药价存在严重暴利外,房地产、烟草、石油、电信以及服务行业等部门的暴利,俯拾皆是。比如,前些年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向公众曝出的手机漫游费的“惊天秘密”:所谓漫游费,只是由网络传送几个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比普通电子邮件还简单的信息,“一部手机一年的漫游成本,也就是1分钱”。而现行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是: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上限标准为0.80元/分钟,其他上限标准为0.60元/分钟。与阚教授的调查结论作比较,现行的移动电话漫游资费标准,利润每分钟利润高达8000%;还有电话月租费、开瓶费,行业的暴利早已变得见怪不怪了,等等。

  这些暴利,既不是来自企业的服务和品牌效应,也不是来自产品的高附加值,而是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对消费者利益的盘剥而来的,是彻里彻外的不当得利。因此,我期望能国家尽把《反暴利法》提上议事日程,比如,在药品价格上,从出厂到消费者手中,加价比例不能超过10%,否则,就要启动暴利调查程序,从而使消费者和有关部门能够运用法律的力量来打击狠狠暴利行为。惟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利法》建议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价格稳定,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实现公平正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暴利法旨在通过税后手段来遏制企业获取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而实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及价格畸高经营行为,从而实现市场价格稳定,企业公平竞争,诚信交易,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条、暴利是指经营者完成一个商品生产销售过程所获取的利润超过一般企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或者说是单个资本完成一个循环周期所获取的增值利润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但高科技企业除外。暴利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导致产业发展失衡;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提倡经营者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社会平均利润分为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平均利润、高科技企业的平均利润、垄断性行业的平均利润、以及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平均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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