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意见的通告

2010-05-18 22:54: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意见的通告

  经本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实名反映,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3134100@163.com,并将书面意见于5月20日前报送本委员会。

  附件: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周奕020-83134684   刘惠萍 83134629   地址: 广州市应元路5号   邮编:510040)

  附件:

  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6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最高零售价。我局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凡在我省销售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二、控制实际供货价。实行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报备制度,凡在我省销售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须在上市销售前在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系统填报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见附件1)。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否则不予受理备案。申报药品上市销售后,须在一个月内在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系统上传实际供货发票。价格自报备之日起,除政策性调整外,原则上半年内不得自行调整。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可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控制流通差价率。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流通环节的最高差别差率管理。

  (一)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配送费率或差价额确定实际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执行。
批发价格计算公式为:
购进价格在500元/支或瓶(含500元)以下的药品:
实际批发价格=实际购进价×(1+配送费率)
购进价格在500元/支或瓶(不含500元)以上的药品:
实际批发价格=实际购进价+差价额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价格在500元/支或瓶(含500元)以下的药品:
实际零售价格=实际中标价(或实际采购价)×(1+差别差价率)
价格在500元/支或瓶(不含500元)以上的药品:
实际批发价格=实际购进价+差价额
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见附件2。

  四、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二类疫苗和医疗机构制剂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本通知。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0年 月 日起试行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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