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中心卫生院违规经营遭处罚

2024-06-17 11:13:14    来源:邵阳市监局  作者:

邵阳市监局在2024年3月20日发布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4〕3号),详情如下: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24457703823
类型:事业单位
营业场所: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高崇山村201号
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法定代表人:李灵,男,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XXX,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一人民医院集体宿舍。

2024年1月25日上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关守护”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手术室里储物柜 玻璃门第三格里摆放2盒宾雄牌医用缝合针,非无菌型,规格型号:01/20×20、10支×10包/盒,生产批号:42191216,生产日期:20210109,有效期三年,生产许可证号:皖械注准20202020407,巢湖市宾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储物柜下方柜里摆放1包元洪牌医用缝合针,规格型号:01/2弧8×20、10支×10包,生产批号:YHJ-016,生产日期:2018年1月8日,有效期三年,生产许可证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250号,注册证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沪械注准20172010555,上海市元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两种医用缝合针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材”的规定。

2024年1月25日,报请局领导同意,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法对宾雄牌医用缝合针、元洪牌医用缝合针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2024年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规定,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邵市监强措字[2024]2-2号)及财物清单(2024-2-2)送达给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因春节放假等原因,无法及时结案,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将强制措施延长到2024年3月24日,并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邵市监延强字[2024]2-2号)送达给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在湖南桥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了元洪牌医用缝合针10包,每包10支,进价3.5元/包,金额35元,规格型号:01/2弧8×20、10支×10包,生产批号:YHJ-016,生产日期:2018年1月8日,有效期三年,生产许可证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250号,注册证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沪械注准20172010555,上海市元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至2024年1月25日我局查获时,已使用9包,剩余1包已超过药品有效期3年零17天。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在湖南桥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了宾雄牌医用缝合针30包,每包10支,进价4.5元/包,金额135元,规格型号:01/20×20、10支×10包/盒,生产批号:42191216,生产日期:20210109,有效期三年,生产许可证号:皖械注准20202020407,巢湖市宾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至2024年1月25日我局查获时,已使用10包,剩余20包已超过有效期16天。

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没有将其手术室里储物柜玻璃门第三格里摆放的2盒过期宾雄牌医用缝合针及储物柜下方柜里摆放的1包过期元洪牌医用缝合针下架进行清理处置,致使2盒宾雄牌医用缝合针和1包元洪牌医用缝合针在手术室里储物柜里与其他未过期的手套、棉签等医疗器械放在一起备用或待用。当事人过期的医用缝合针的货值金额为(20×4.5+1×3.5)93.5元,因当事人在清创或手术时未就医用缝合针再进行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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