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大药行未经许可销售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遭查处

2023-11-20 13:57:20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作者:

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汕尾市查办海丰县某某大药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丰县某某大药行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220元。当事人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5月3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的商家,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案当事人作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法律意识竟然如此淡薄,令人震惊。当事人没有认识到医疗器械产品的特殊属性,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导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当事人最终清楚了危害性及法律责任,最后主动承认错误,自觉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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