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锡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线索,2022年12月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容院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的莹润焕颜霜和美颜柔肤乳两种化妆品抽样送检。经委托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莹润焕颜霜实际成分与成分表标注的成分有差异,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查验上游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未如实记录其经营的化妆品的名称、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分四次从其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涉案的莹润焕颜霜210盒,已售出105盒,非法获利2927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1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29274元,并处罚款27552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案的查处,警示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