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以临床营养需求为导向,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溯源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产品研发报告;
(四)产品配方及其设计依据;
(五)生产工艺资料;
(六)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七)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八)产品检验报告;
(九)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
(十)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一般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