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抽查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护士、技师(士)、药学人员等医疗卫生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抽查医学文书(含处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医疗技术实施、证明文件和鉴定文书出具,以及相关记录登记等执业活动与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的符合情况;
(三)抽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美容主诊、检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人类精子库、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和培训考核情况。
第三节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建立、制度制定及工作落实情况;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研究管理情况;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报告和公开情况;
(四)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情况;
(五)是否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
(六)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及开展数据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十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抽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的设立文件,以及开展医疗技术评估、伦理审查、手术分级管理、医师授权、档案管理等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抽查实施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关键设备设施及重要辅助条件与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符合情况;
(三)抽查实际开展的医疗技术与技术目录等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情况,查看医疗机构是否违法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四)抽查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对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备案信息及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的个案信息;
(五)抽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关键设备设施及重要辅助条件与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符合情况,活体器官移植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六)查看临床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管理、获取知情同意、费用收取、规范开展等情况;
(七)查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记录、数据上传和相关技术信息的公开情况。
第四节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三)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四)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落实情况;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开展情况;
(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